地價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八月三十一日為


 


納稅義務基準日。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


 


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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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