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十五日內審查


完竣,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主管稽徵


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所檢送表件,如認為有欠完備或有疑問時,應


於收件後七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契稅條例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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