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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房屋買賣移轉,移轉日期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
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移轉
當期前業主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稅額,應即予開徵,房屋在未繳清房
屋稅之本稅、滯納金、罰鍰及依前條開徵之稅款前,不得辦理移轉登
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十四條及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
高雄市房屋典賣移轉,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
(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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