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買人承購房屋,應於不動產契約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坐落


 


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


 


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三十日內申報。


 


(契稅條例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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