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經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者


 


,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房屋之標準價格,核定其房屋現值。其因而漏稅


 


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照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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