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


 


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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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