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如果房子出現漏水的情形、房東所提供冷氣壞掉了,應該由房東還是
房客負責修繕處理?
A:
一、依照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
,由房東負擔。也就是對於『租賃物』,原則上都是由房東負責維修,不過一般
而言,所『租賃物』是指房東與房客簽約時所指的租賃標的物,也就是指房子本
身而言,因此房子有漏水的狀況,應該由房東負責修繕。
二、對於冷氣這樣的物品,因為不是房子結構的一部分,除非在簽租賃契約時有
把它包含在『租賃物』的範圍內,否則當然不屬於『租賃物』,因為與房屋結構
無涉,因此如果有維修之必要,法律也沒有明定應該由房東負責,租賃契約約上
若未明定時,實務上應該由房客(使用冷氣者)自行負責維修責任。
Q:房東收多少押金算是合理呢?
A:
一、為防止房東向房客要求過高的押金,土地法第99條第一項規定:「前條
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因此二個月的租金,為收取
押金的法定最高上限。
二、但若房東已經收取超過二個月之押金時,房客該怎麼辦呢?土地法第99條
第二項規定:「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
付房租。」換句話說,房客可以將某一期應交付的租金,扣除超過額度後,再
付給房東。
<參考法條>
土地法第99條: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
Q:租賃期其有限制長短嗎?
A:一、房屋租賃是否要約定期限,悉由當事人決定。但若當事人約定之期限
超過20年時,將被民法強制縮短為20年。至於最短期限,民法並無限制。
二、民法第449條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
為20年。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係專就「定有期限之租賃」而為之
規定。
Q:房客突然中途退租,可以要求違約金嗎?
A:
一、訂定有期限之房屋租賃,房客若出於個人事由要中途退租,是屬於違
約行為。
二、在租賃契約,一方有違約行為時,該項違約行為要不要支付違約金?其實
,這完全是看租賃契約中是否已經有事先約定違約金,租約若沒有約定,就不
會產生所謂「違約金」,更不會有「要不要支付違約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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