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23 聯合報
換屋族注意,不論是以小換大、以舊換新,只要同時有購屋及售屋行為時
,如果購買的房屋價值大於出售房屋,有機會依法申請自綜合所得稅額中
扣抵或退還,也就是所謂的「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
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
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
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
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
舉例說明,單身的王小姐於97年3月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一棟,當初購屋成
本為540萬元(純房屋價格,註一),賣出價為550萬元,則王小姐應申
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0萬元,而王小姐再於97年12月以655萬元購買自
用住宅房屋一棟。
假設王小姐9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含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為81萬元,
免稅額單身77,000元,扣除額為124,000元,則其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
稅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為13,000元。
計算方式如下:
一、先計算出售(含財產交易所得)年度的應納稅額
(810,000-77,000-124,000)×13%-28,700=50,470
二、計算出售(不含財產交易所得)年度的應納稅額
[〔(810,000-100,000)-77,000-124,000〕 ×13%-28,700=37,470
三、前二項相減即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
50,470-37,470=13,000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