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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已繳納工程受益費,但在出售其中部分土地時,誤未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


 


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於土地增值稅繳納前提出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申請減除,


 


致溢繳土地增值稅。如查所稱屬實,應准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補辦手


 


續後,按其出售土地部分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除,重行


 


核算土地增值稅,退還其溢繳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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