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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土地和房屋的所得屬於租賃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分下面三點來說明:


 




一、土地租賃所得的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掉這塊土地當年度繳


 


納的地價稅和田賦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二、房屋租賃所得的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掉必要損耗和費用後


 


的餘額當作所得額,上面所說的損耗和費用是指折舊、修理費、地價稅


 


、房屋稅和附加稅捐、財產保險費,和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而支付


 


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如果不舉證申報扣除,那麼房租的必要費用標準


 


由財政部核定,目前的規定是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三。


 



三、出租土地、房屋,如果有收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的話,都應該把


 


這筆款項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96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2.175%)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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