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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六九年二月十二日臺財稅第三一三一六號函釋規定,市民施君向
原土地所有權人張君買入土地,該土地原業主曾經出租,但施君於買入後
自始即供自用住宅之用,並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合於土地稅法第九條及
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要件,雖施君買入後未滿一年即行出售,仍可按自用住
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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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六九年二月十二日臺財稅第三一三一六號函釋規定,市民施君向
原土地所有權人張君買入土地,該土地原業主曾經出租,但施君於買入後
自始即供自用住宅之用,並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合於土地稅法第九條及
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要件,雖施君買入後未滿一年即行出售,仍可按自用住
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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