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依財政部六九年二月十二日臺財稅第三一三一六號函釋規定,市民施君向


原土地所有權人張君買入土地,該土地原業主曾經出租,但施君於買入後


自始即供自用住宅之用,並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合於土地稅法第九條及


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要件,雖施君買入後未滿一年即行出售,仍可按自用住


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Eric Ou 的頭像
    Eric Ou

    諾亞地產交易線上諮詢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