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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的稅捐負擔,係代為繳納,納稅主體仍


 


為原來之納稅義務人,而非代繳之人,契約約定屬當事人間之私權行為


 


。 如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是八月三十一日,這一天在「土地登記簿


 


」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施


 


行細則第二十條),土地增值稅除無償移轉者外,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


 


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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