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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


記那一天起兩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可


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


退還,但是原財產交易所得已從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份就不可以再扣抵


。如果是先購買再出售的話,也可以適用。但是要在出售的年度扣抵。


 


 


又如果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的話,也可以適


用扣抵的規定。至於「自用住宅」是指:所有權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在這個地址辦理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申報適用扣抵或還還綜合所得稅額時,要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的契


約書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辦理。如果是以委託建


造的方式取得自用住宅房屋,則要檢附委建契約書和使用執照影本,並以建


物登記日所屬年度作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申請退抵稅


額。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二)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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