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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二十歲而有所得的時候,應該要依所得稅法第十五


 


條規定,列為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課稅,不能單獨申報。但是子女如果


 


在年度當中滿二十歲,在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自行


 


選擇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


 


所得稅法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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