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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要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每年度扣除
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
易所得或是財產交易所得額比財產交易損失少,還沒有扣除的財產交易
損失可以在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例如某甲九十五年度有財
產交易損失十萬元,也有財產交易所得七萬元,那麼九十五年度就可以
先申報扣除損失七萬元,使財產交易所得為零,而另外的三萬元可以在
九十六到九十八年中有財產交易所得的年度扣除。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第一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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