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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按自用住


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配偶及三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


自不得適用。但配偶及三親等(已修改為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


,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


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


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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