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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依平均地權條


 


例第八十一條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與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


 


二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罰鍰的規定。(平均地權條例第八


 


十一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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