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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的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及自耕農地,在出售或被徵


 


收以後,兩年內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


 


地地價數額的增值稅時,其退稅不以先賣後買為要件,所以先買自用住宅


 


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始行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者,亦可申請


 


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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