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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依照土地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由占有人


 


代繳地價稅案件,應由申請人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坐落及占有


 


面積等有關資料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予辦理分單手續,但所有權人所


 


提供之上項資料,占有人如有異議,應由所有權人或由稽徵機關協助查


 


明更正,在未查明前地價稅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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