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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


 


義務人。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土地稅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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