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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稅法第九條所說的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


 


他的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


 


用的住宅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


地的規定,以一處為限,其稅率是千分之二。


 



又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


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可適用千分之二之稅率


 


課徵。


 


(土地稅法第九條、十七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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