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外僑出租土地及房屋之所得屬於租賃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如屬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分下列三點來說明:




一、土地租賃所得的計算,是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


 


之地價稅及田賦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房屋租賃所得的計算,是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該房屋必要損耗及費


 


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上面所說的損耗及費用是指折舊、修理費、地價稅


 


、房屋稅及其附加捐、財產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而支付之


 


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其必要費用標準由財政部核定,


 


目前規定為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三。


 



三、出租土地、房屋,如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除能證明該項


 


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外,都應以該款項按當地銀行


 


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財產


 


出租有收取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的話,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都


 


要把這筆款項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95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2.015%)。如屬「非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按給付額的百分之二十課稅,並且不可以減


 


除必要費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


 


第一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Eric Ou 的頭像
    Eric Ou

    諾亞地產交易線上諮詢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