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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出售土地之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外僑出售房屋之所得,屬於財
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如屬「中華
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該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
之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及
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等證明文件,經國稅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應依上
面的規定核計個人綜合所得稅。前述所稱「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
得成本」之認定,應由納稅義務人提示買進及賣出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書
,且該契約書附有收、付價款之記錄或另有收付價款之憑證,經國稅稽
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分別提示買賣時房屋、土地之各別價格,以憑核
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又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之取得成本及出售
價格之金額,如未劃分 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土地、房屋之各別價格者,
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
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至於外僑出
售房屋,如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
依財政部所定之標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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