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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稅法第十七條或第三十四條(平均地權條


 


例第二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或土


 


地增值稅,依現行法律規定,仍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


 


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準。至於公同共有土地僅部


 


分公同共有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而非全體公同共有人或其配偶


 


、直系親屬居住使用者,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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