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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如果沒有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時,除了限
定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以及補報扣繳憑單
以外,還要按照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一倍的罰鍰,如果仍沒有於限
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或未按實補報扣繳憑單時,要按應扣
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三倍的罰鍰。但是上面依規定應處罰鍰的案件,如
果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在新台幣二千元以下,而且在限期內補繳稅款
及補報扣繳憑單的話,因情節輕微故免予處罰。
扣繳義務人原來沒有依規定扣繳稅款,而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繳及補
報扣繳憑單,雖然已依限補繳,但仍未依限補報時,若在裁罰處分核
定前已按時補報,可以減輕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一.五倍的罰鍰
,或已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
款,於裁罰核定前已按實補繳者,可以減輕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
處一.五倍的罰鍰。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財政部88.8.7台財稅第八八一九
三二三九三號修正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六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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