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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後,在二年內重購二處自用住宅用地,應
准以該二處土地合併計算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依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退已
納土地增值稅。
諾亞地產交易線上諮詢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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