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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法令規定申報的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的,以公告地價百分之


 


一百二十作為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沒有到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的,政府可以照價


 


收買,或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作為其申報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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