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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如果發生退還的情事,原則上應該以繳款通知書


 


(即稅單)上所寫的納稅義務人為退還對象,如果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


 


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者權利人能夠提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


 


,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的,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可以由代繳人


 


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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