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因金額龐大,通常買方會先付定金,展現購買的誠意,其餘屋款再分期


繳付,而售屋的賣方收下定金後,雙方的買賣契約就成立,倘若買方事後反悔,


賣方可以將定金沒收,如果是賣方反悔不賣,則必須加倍返還已收下的定金給買


方。


 



鄭姓女子在二年前委託xx房屋仲介公司代銷一間位於新竹的房子,總價一千四百


萬元,郭姓買主看了房子後很喜歡,願以一千四百五十萬元購買,郭立即簽下一


張一百五十萬元的本票給仲介公司,作為定金,仲介公司告訴鄭女此事,鄭女同


意出售房子並收下這張本票,雙方約好三天後簽訂正式的買賣契約。


 



售屋者反悔不願簽約



但鄭女事後反悔,不願簽約,並將收下的一百五十萬元本票退還給郭,郭姓買主


不滿鄭女出爾反爾,她非常生氣,認為依照民法的規定,鄭女收下定金如不履約


,應將定金加倍返還才對,於是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時,鄭女辯稱房子登記在她及女兒名下,為二人共有,她獨自一人無權


賣房子,且郭姓買主已經收回本票,並沒有任何損失。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鄭女敗訴,法官指出,買賣雙方對買賣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


,買賣契約就已成立,鄭女既然收下定金有意出售房子,她跟郭姓買家間對買賣


標的物(指房子)及價金(一千四百五十萬)都相互同意,雙方已經成立買賣契


約,鄭女對於買賣的房子縱使沒有處分權,但她所簽下的買賣契約仍然有效。


 


買賣契約的成立


 



法官指出,買賣契約並不一定要簽書面的契約,只要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


(即買賣標的物及價金) 雙方同意,在交付定金的同時,契約就已成立,至於


後續的付款方式、過戶程序、稅款由誰繳納、房子何時交付等事宜,雙方可以另


外約定或補簽正式的書面契約加以約定。


 



民法第249條規定的很清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的一方,則該當事人應將加


倍返還其所收下的定金;本案是鄭女反悔不賣,自應加倍返還定金,因郭姓買家


已收回一百五十萬元的本票,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鄭女要再給付郭姓買家一百五十


萬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