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購買中古屋時,屋主未誠實告知屋況,在現況說明書上寫明完全無滲漏水情形


,但仲介調查人員以及我們買方多次查看屋況後,卻發現所有的窗戶均有滲漏


水的狀況。




目前已請漏水師傅估價,是否可以要求賣方直接從尾款扣除修繕費用?


另外,一些電器用品例如冷氣、瓦斯爐等也不堪使用,導致我們一開始高估了


房子的價值,還要多費心力及精神在處理和溝通這些事情,如果早知這間有漏


水狀況,應該不會考慮要買的,現在我們是否有權利要求重擬合約,減少價金呢?


 




Ans:



已構成物之瑕疵 可要求扣除修繕費 依上描述情形,賣方在法律上,


明顯有構成物之瑕疵,所以一定要負起瑕疵擔保 責任。若賣方明顯故意隱瞞,


還會涉及刑事的詐欺問題,但一般來說,雖現況說明書有載明無滲漏水情形,但屋


主可能曾修繕過,賣屋時,或許自認為並無問題,因此沒有主觀犯意,且實務上漏


水問題要構成詐欺不易。


 





家電若附贈則無擔保責任




不過因已構成物之瑕疵,網友找漏水師傅估價後,的確可要求賣方減少價金,或


直接從尾款扣除修繕費用。至於冷氣、瓦斯爐等電器不堪使用問題,如果當初在


買賣契約書上,有勾選為附贈品,恐怕就不能要求賣方負起瑕疵擔保責任,因既


然是贈品,賣方就不須負擔保責任,除非契約書上並未載明贈送這些電器用品,


才可另外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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