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賣房子時都會找房仲業者幫忙,通常雙方會簽下契約,在契約有效期間內,


售屋者如果擅自片面解約,仍然要付給房仲酬勞。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過這麼一件案子,曾姓女子委託「富地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


代銷她在台北市的房子,銷售總價為九百七十五萬元,雙方約定代銷期間從九十五


年七月至十一月,在此期限內房子如果成交,曾女要付給富地公司成交總額百分之


四的報酬,契約中還規定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由單方任意終止契約。




提前終止契約




後來有位郭姓男子經他人介紹,告訴曾女他願以一千零十萬元購屋,曾女為之心動


,竟於九十五年八月就提前終止她與富地公司的代銷契約,也沒有給富地公司仲介


費用,引起富地公司的不滿,向法院控告曾女。




曾女向法官表示,她在九十五年八月八日提前終止委託富地銷售的契約,到八月十


八日才與郭姓買家簽定房子買賣契約,郭姓買家不是富地公司介紹交易,她當然沒


有支付仲介費給富地公司的義務。




但法官認為,委託銷售契約規定的很清楚,「本契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由單


方任意變更或終止契約。」曾女因想將委託銷售的房價提高為一千一百萬元,富地


公司不同意,她竟然片面解約,曾女已經違反契約的條款,她終止合約的行為不生


法律效力。.




房仲蒙受損失


法官指出,房仲業者在委託代銷期間,為了促使媒介買賣雙方成交,必須投入相當


多的成本,要支付市場調查、廣告企劃、買賣交涉、諮商服務及差旅出勤等費用,


還要花費很大心血,如果委託人因貪圖別人出的高價就片面解約,擅自終止委託銷


售契約,將使房仲公司蒙受無法預料的損失,這對房仲業者來說並不公平。




因此,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曾女片面終止合約的行為既然不生法律效力,她與富地


公司的契約仍屬有效,富地公司就有權利依照契約向曾女請求委託總價的百分之四


服務報酬,判決曾女敗訴應給付富地公司三十九萬元。


 



曾女以一千零十萬元把房子賣給郭姓買家,比她原委託銷售金額九百七十五萬元要


多三十五萬元,但現在她要再付給富地多出的仲介,曾女提前解約反而吃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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