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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死亡超過1年,沒有辦
理繼承移轉登記者,地政機關將會在每年的4月1日,在各被繼承人戶籍
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以及不動產所在地公所公告3個月,並同時通
知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移轉登記,不過高雄市目前還有上千戶土地房產
還未被民眾出面辦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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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政處統計發現,高雄市98年度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土
地合計832筆、建物203棟,地政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已於98年4月1日起
公告3個月。
倘若至98年6月30日止,繼承人如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將
針對這批不動產實施列冊管理,籲請繼承人儘速向土地或建物坐落所轄
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切莫讓自身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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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期滿仍未辦理,則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保管
10年未領回者將收歸國有。 因此如有祖先遺有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者,切記趕快辦理繼承登記,以免遭受列管、拍賣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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