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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每超過二天,按照應繳的稅額加


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三十天仍然沒有繳納的話,由國稅局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應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要從滯納期滿第二天起到繳


納那一天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一併徵收。例如:某甲收到一份所得稅繳款書,限繳日期是九十五


年八月十五日,如果某甲在九月十五日以前沒有去繳錢,那麼這筆稅


款將由法院強制執行,某甲應繳的錢,除了本稅以外,還有百分之十


五的滯納金和超過九月十五日以後的利息。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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