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人生前出售土地,到死亡時還沒有把所有權登記給對方,那麼這


筆土地還是屬於死亡人的遺產,應該加入遺產總額,但是相對的也對


土地買受人有未完成的過戶移轉義務,如同死亡人還沒清償的債務一


般,所以也要將等額的土地價值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例如某甲出售一


筆土地,公告現值二百萬元,到死亡時還沒有辦理移轉登記,那麼申


報時要把這筆土地二百萬加入遺產總額,並且列未償債務二百萬元,


如果還有應收未收的土地尾款,也算死亡人的債權,必須併入遺產課


稅。申報的時候請檢附買賣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價款的支付證


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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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