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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
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可節省遺產稅,計算方法如下:
- 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婚後財產價值,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
之財產、慰撫金)-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 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婚後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
餘財產(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1/2=可請
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
請注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必需在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起二
年內,並且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
婚)起五年內行使,逾期就會喪失請求權。生存的配偶可以檢附法院的
確定判決書或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
例如:丈夫過世,74年6月5日以前取得的財產有三百萬元,在74
年6月5日以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一千萬元,太太在74年6月5日以
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二百萬元,那麼太太就可以取得四百萬元的剩餘財
產請求權,該四百萬元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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