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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規定,下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九十一、六、二十六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二八○九○號刪除民
法第一千零十三條、增訂定第一千三十一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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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規定,下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九十一、六、二十六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二八○九○號刪除民
法第一千零十三條、增訂定第一千三十一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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