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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規定,妻子的原有財產包括下列各項:
一、妻子於結婚前取得的財產。
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妻子因為繼承或別人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三、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以妻子名義登記取得的財產。
(總統九十一、六、二十六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二八○九○號
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條文,已無原有財產)
第一千零十七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
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
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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