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
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當事人死亡的時候
,視為死亡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是,如果受贈人跟
死亡人間在他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麼就不必
併入遺產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 (行政法院判例七二判四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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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
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當事人死亡的時候
,視為死亡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是,如果受贈人跟
死亡人間在他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麼就不必
併入遺產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 (行政法院判例七二判四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