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即使在當事人死亡前已經出讓


仍然要當作他的遺產併計課稅,遺產價值以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


。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


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


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


價。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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