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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死亡前六年到九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的,可以
按年遞減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前六年扣除百分之八十,前七年扣除
百分之六十,前八年扣除百分之四十,前九年扣除百分之二十。舉
個例子說明:例如張三死亡前六年繼承一筆已納遺產稅的土地,這
筆土地在張三死亡日的公告現值一百萬元,那麼先將一百萬元的土
地列入遺產,在以一百萬的百分之八十,也就是八十萬元列入扣除
額部分減掉。但是死亡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外
國人,那麼在他死亡前六年到九年內繼承的財產,就不可以扣除了。
(遺產及贈與類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
、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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