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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要在收到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那天起二個月內,向當


地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如確實有困難的,可於繳款期限到期


前,以書面向申報機關申請核准延期二個月繳納。遺產稅應納稅額


在三十萬元以上時,納稅義務人不能一次繳清稅款的時候,可於繳


納稅款期限內,向申報的稽徵機關申請分十二期以內繳納,每期間


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經核准分期繳納的案件,要從原訂繳納期


間屆滿的隔天起,到各期繳納的那天止,依照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當利率有變動的時候,


依照變動後利率計算。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時,不能以現金繳


納的話,也可申請以遺產總額申報項目或其他易於變現或保管的物


品一次抵繳。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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