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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都市地區,以車代步的情形相當普遍,民眾購屋時常會一併購買停車位,


但因停車位的種類繁多,產權登記複雜,當你買賣及使用停車位時必須注意


相關的法令規定,以免發生糾紛。


 




一名吳姓女子經由法拍購買台中縣鄉根大廈的地下室平面車位及機械停車位

 

共計十個,但有部分車位早已被其他住戶占用,吳女於是提告打官司,最高

 

法院在最近判決將全案發回更審,但在判決書中特別提出有關「區別有無停

 

車位使用權的表徵」之見解,可供民眾買賣及使用停車位參考。

 



「單獨編列建號」者可登記








要買停車位時最好先查明這棟公寓大廈的地下室有沒有單獨編列建號。

 

 

 

最高法院指出,公寓大廈的地下室停車位可分為二種情形,一是地下室已

 

辦理「單獨編列建號」並且「編列門牌」,而不與其他公共設施編列同一

 

建號,此時,因該地下室土地所有權狀可單獨登記,如需要停車位的人自

 

可再購買該地下室停車位應有部分,作為自己有權使用地下室停車位的表

 

徵。

 



二是地下室沒有單獨編列建號,而是與其他公共設施(例如頂樓、電梯間

 

等等)編列同一建號,此時,該地下室為大廈的共用部分,性質上為全體

 

住戶共有,不能分離而單獨成為買賣標的,如需要停車位者必須經全體共

 

有人間的「分管協議」後,才能使用地下室停車位。

 




共有「分管協議」有使用權

 



也就是說,地下室為「單獨編列建號」者,想要有停車位的住戶,就必須

 

再多購買地下室的土地應有部分,以「應有部分的多寡」作為是否有停車

 

位的表徵,未來如果發生糾紛,這時候只要一查土地登記情形,就能判斷

 

出有沒有停車位使用權。

 



如果你的地下室土地持分應有部分比別人多,你當然有停車位使用權。



如果地下室與其他公共設施編列同一建號,性質上為全體住戶共有,那麼

 

地下室的停車位由何人使用,必須看該大廈全體住戶間是否有「地下室停

 

車位分管協議」而定,依分管協議使用停車位。

 



要買停車位時,最好先查明這棟公寓大廈的地下室有沒有單獨編列建號,

 

再按照最高法院所指的「區別有無停車位使用權的表徵」,你購買停車位

 

時就不會與人發生糾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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