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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將承租的房屋


轉租於他人收取租金,是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如何計算?該


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


所得,應合併計算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而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依同


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


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納稅義務人以承租之房屋轉租於他人收取租金


,可以其原承租房屋所支付之現金及所付押金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


第3款規定計算之租金,認屬該項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憑以計算


租賃所得。該分局特別提醒轉租人,房屋轉租之租賃收入要記得合併計算


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以避免因漏報所得而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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