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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年購屋,我買4樓(全棟4層),當時頂樓原屋主就有加蓋,至今未被台
北市政府拆,近來樓下反映有漏水,認為是加蓋的排水沒處理好,水電師傅
也認為與頂樓排水管有關,樓下要我們處理,否則就向法院訴請拆頂樓,他
們可以這樣做嗎?
答:
您樓下住戶的確有權這麼做,您頂樓加蓋及排水設施雖為前屋主所裝設,但
現是您所有及保管使用,若因該排水設施沒有處理好導致樓下漏水,樓下屋
主自得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要求您將漏水部分修復,以回復損害發生前的
原狀,或請求您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費用。
您買的房屋前屋主,縱使曾經由建商與各承購戶訂明屋頂平台由頂樓住戶使
用管理,但最高法院認為大樓屋頂平台,乃所以維護建築之安全與外觀,性
質上不許分割,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是大樓共同部分,依民法第799條
規定,應推定為大樓各區分所有人共有。
且屋頂平台構造設計有其原有功能,不容任意加蓋建築物,影響全棟建築物
景觀及全體住戶居住的安全,您房屋其他層樓屋主本於共有權及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亦得請求您拆除其屋頂違建。
您頂樓加蓋及排水設施等違建,雖沒被台北市政府拆除,但政府行政上的不
作為(不拆),並不影響人民行使私權利,您不能以未遭政府拆除為由,而
主張其他層樓屋主不得訴請法院拆除您的頂樓加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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