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朋友、爸爸及媽媽(或小朋友跟監護人)要在當年度4月25日前,
共同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同一戶籍。
2.小朋友實際住在「額滿學校」學區內,而不是寄戶口(寄居)。
3.具備下列其中一項證明文件:
(1)小朋友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監護人)持有的學區內同址
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且房屋所有權狀證明是在小朋友入學前一年12
月31日前取得。
(2)小朋友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監護人)持有的學區內連續
居住3年以上,經法院公證的房屋租賃契約 證明,並提供當年度1月
1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前(約5月中旬),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證明
文件。「居住事實」證明必須檢附自有房屋所有權狀、法院或經法
院授權民間公證單位開立之公證租賃證明、家長之水電費及 電話費
收據證明等相關居住證明文件。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