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朋友、爸爸及媽媽(或小朋友跟監護人)要在當年度4月25日前,


   共同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同一戶籍。




2.小朋友實際住在「額滿學校」學區內,而不是寄戶口(寄居)。



3.具備下列其中一項證明文件:



(1)小朋友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監護人)持有的學區內同址


      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且房屋所有權狀證明是在小朋友入學前一年12


      月31日前取得。



(2)小朋友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監護人)持有的學區內連續


      居住3年以上,經法院公證的房屋租賃契約 證明,並提供當年度1月


      1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前(約5月中旬),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證明


       文件。「居住事實」證明必須檢附自有房屋所有權狀、法院或經法


       院授權民間公證單位開立之公證租賃證明、家長之水電費及 電話費  


       收據證明等相關居住證明文件。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Eric Ou 的頭像
    Eric Ou

    諾亞地產交易線上諮詢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