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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朋友的母親符合「台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


     ,且經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核發證明文件,並有居住事實者。


 




2.   小朋友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持有台北市社會局核發98 年度低收入戶


       第○、一或二類證明,並有居住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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