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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所稱的住戶大會,應該就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這種會
議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係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
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故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必須要有區分所有權的身分方可參加。
房客雖然承租該房屋,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定義所
指之住戶,但除非取得該屋所有權,否則還是無法參加。但如果
僅是列席單純表示意見,除非情況特殊,否則應該不會有問題。
參考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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