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當初購買房屋時登記在女友名下,但是頭期款與貸款都是我出錢,


分手後,我想將房屋所有權拿回來,可是女方卻不願意歸還,請問


我該怎麼做,才能取回房屋所有權?


房子是買在新莊市,買賣契約是我簽訂,頭期款證明與每個月的貸


款支出,我都有保留,請問這些可以當作證明嗎?


 


 


Ans:


 


台灣的法律是採用公示原則,也就是房屋所有權登記者就是房屋的持有人


,一般來說,順利取回的機率較小。建議男方最好保留當初繳款證明與買


賣契約,或是當初簽訂合約時,有第三者在現場,可提供佐證,雖然取回


機率較小,但是也有以下3種成功取回房屋所有權的案例。




若有婚約即隨約走



例如當初男方舉證因為財務問題或是無法貸款的原因,為了讓貸款順利,


房屋只是暫時登記在女方名下;或是男方突然發生重大財務危機,則有權


利取消贈與;最後,若是男方與女方因訂下婚約,而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


女方名下,一旦婚約解除,贈與的權利也跟著解除。


因最後還是必須依照法院的判決而定,因此,建議網友最好就近找地方的


調解委員會幫忙調解。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Eric Ou 的頭像
    Eric Ou

    諾亞地產交易線上諮詢

    Eric 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