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當初購買房屋時登記在女友名下,但是頭期款與貸款都是我出錢,
分手後,我想將房屋所有權拿回來,可是女方卻不願意歸還,請問
我該怎麼做,才能取回房屋所有權?
房子是買在新莊市,買賣契約是我簽訂,頭期款證明與每個月的貸
款支出,我都有保留,請問這些可以當作證明嗎?
Ans:
台灣的法律是採用公示原則,也就是房屋所有權登記者就是房屋的持有人
,一般來說,順利取回的機率較小。建議男方最好保留當初繳款證明與買
賣契約,或是當初簽訂合約時,有第三者在現場,可提供佐證,雖然取回
機率較小,但是也有以下3種成功取回房屋所有權的案例。
若有婚約即隨約走
例如當初男方舉證因為財務問題或是無法貸款的原因,為了讓貸款順利,
房屋只是暫時登記在女方名下;或是男方突然發生重大財務危機,則有權
利取消贈與;最後,若是男方與女方因訂下婚約,而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
女方名下,一旦婚約解除,贈與的權利也跟著解除。
因最後還是必須依照法院的判決而定,因此,建議網友最好就近找地方的
調解委員會幫忙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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