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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按工業


用地稅率課徵的土地,於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


日內向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或分局申報,如漏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


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三倍之罰鍰。


 



該局指出,每年皆會對轄區內適用工業用地稅率的土地辦理地價稅稅籍


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如適用工業用地稅率土地,不按原核准用途使用


,而未在30日內向該局申報致短繳稅款,將被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人未在30日內申報致短繳稅款,而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


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


調查前,只須將原應補繳之應納稅捐加計利息繳納,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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