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所有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因沒有房屋所有權狀,繼承人應該先申報


遺產稅後,才能向該房屋所屬的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納稅人事宜。




 


曾有個例子 :某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中含有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一棟,其


用途為住家用, 由於現值在一○萬元以下免課徵房屋稅,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


死亡後六個月內要申報該房屋遺產稅時,無房屋課稅現值資料可供參考。


 





此時繼承人可檢附被繼承人除戶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該房屋課稅現值證明,


再將該房屋課稅現值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等國稅局核發


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就可連同繼承系統表、戶籍證明、遺產稅分割協


議書、其餘繼承人拋棄繼承證明,向該房屋所屬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人名義


 




若被繼承人留有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仍應將其房屋課稅現值併入被繼承人遺


產申報遺產稅,再向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人名義,以免漏報遺產稅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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